建管【2020】9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企业资质增项与人员配备情况
1、劳务企业资质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时需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具备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条件后方可增项。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增项总承包企业资质时需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具备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条件后方可增项。
3、企业增项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备相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条件后方可增项。
对于上述人员配备未到位,不予受理企业增项申请。
二、安管人员变更情况
对于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管人员从其他企业变更的,原企业安管人员配备上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如有变更情况,需经过主管部门对原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原企业安管人员补齐后方可进行变更申报。
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证明情况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申报系统中所有持证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税收完税证明、人员清单(清单需加盖投保部门公章)等证明材料原件。工伤保险费应当提供自申报之日起前推半年之内一至两个月度的有效凭证。
四、以上材料均应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酌情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格。
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